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8號
PTDV,112,司拍,38,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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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智陽
相 對 人 曾任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任佑與債務人富爾渼企業有限 公司及第三人曾馨誼於民國110年9月29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10萬元,到期日為111年12 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相對人曾任佑並於110年10 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債務人富 爾渼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44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 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 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9月28日,債務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 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後,相對人 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1,505,000元及利息,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 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曾任佑、債務人富爾渼企業有限公司 ,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 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3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新園鄉 新生 868-3 0 1 34.09 全部 002 屏東縣 新園鄉 新生 868-4 0 1 71.45 全部 003 屏東縣 新園鄉 新生 870 0 0 16.71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3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7 新生路199號 新生段868-3、868-4地號 鋼骨構造、二層樓房 一層143.48、二層205.60、騎樓61.27,總面積410.35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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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爾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