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9號
PTDV,112,司拍,29,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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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相 對 人 賴紀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洪子軒於民國11 1年1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向聲 請人借款17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月13日起至126年1 月1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 款之約定。詎債務人自111年8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1,644,90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11月10日因信託,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相對人賴紀歡,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 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貸放資料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賴紀歡、債務人洪子軒,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2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富春 727 0 0 76.54 全部 信託委託人:洪子軒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29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 要建築材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 要建築材料 及用途 001 311 田新路86號 富春段727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33.75、二層40.12、騎樓6.37,總面積80.24 全部 信託委託人:洪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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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