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5號
PTDV,112,司拍,15,2023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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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游雯琪
相 對 人 胡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胡鎧原邀同相對人胡仁義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辦理 授信,授信額度分別以新臺幣(下同)①610萬元、②120萬元 為限,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於109年3月 24日以相對人胡仁義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 胡鎧原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876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 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9年3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9年3月27日以授信動撥申請 書兼借款憑證向聲請人借款①610萬元、②120萬元,授信期間 為①自109年3月27日起至124年3月27日止、②自109年3月27日 起至119年3月27日止,並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 人胡鎧原前揭借款①、②均均自111年8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①5,223,849元、②929,26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 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授 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 詢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胡仁義、債務人胡鎧原,就上開債權



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 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屏東縣 長治鄉 進興 658 0 34 48.98 全部 002 屏東縣 長治鄉 進興 659 0 6 10.4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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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