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2年度,26號
PTDV,112,司家補,26,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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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補字第26號
聲 明 人 林國憲


林國首

林國泰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林寶鳳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
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㈡被繼承人林寶鳳之最新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昆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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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