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90號
PTDV,112,司促,990,2023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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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林青喜即林莉玟


林水勝

莊采學即莊雨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青喜即林莉玟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林水勝莊采學即莊雨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8,91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林青喜即林莉玟自民國111年7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61,27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林水勝莊采學即
莊雨融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276元 林青喜即林莉玟林水勝莊采學即莊雨融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 自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週年利率 1.15%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自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週年利率 1.275%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週年利率 1.4%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自民國112年1月17日止 週年利率 1.525% 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276元 林青喜即林莉玟林水勝莊采學即莊雨融 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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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