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84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陳藤元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康莊素勤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1
2年度司促字第88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 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所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8 84號支付命令,業於112年2月24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加計異議期間20日及在途期間4日後,並於112年 3月20日確定,然異議人遲至112年3月24日始提出異議,有 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 ,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