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99號
PTDV,112,司促,499,2023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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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9號
債 權 人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毓羚
債 務 人 陳孟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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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