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代 理 人 山崎竜彗
債 務 人 吳佩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柒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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