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馮鏡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馮鏡文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馮鏡文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月16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聲請 人於112年2月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