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35號
PTDV,112,司促,3035,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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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鈺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證明書中所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欠費為新臺
幣(下同)2,506元,惟核與卷內所提104年3月份帳單為1,2
98元,其後104年4月份、104年5月份之帳單均為電話號碼09
86*7*3*1號帳單,應另行提出所欲聲請之電話號碼帳單供參

二、債權讓與證明書中所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欠費為7,65
5元,惟核與卷內所提104年3月份帳單為4,334元,其後104
年4月份、104年5月份之帳單均為電話號碼0986*7*0*1號帳
單,應另行提出所欲聲請之電話號碼帳單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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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