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65號
PTDV,112,司促,2965,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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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6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羽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參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三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羽彤於110年4月間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2年1月底尚積欠聲
請人26,258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23,938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1,120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23,938元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
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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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