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首尹勇.伊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伍佰零貳元、②伍佰
柒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25計收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壹仟零肆拾玖元、②壹仟貳佰伍拾貳
元、③壹仟肆佰柒拾肆元、④貳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均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收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