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15號
PTDV,112,司促,2815,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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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1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張育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貳拾元,其中①新
臺幣壹萬零參佰貳拾元、②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各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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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