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潘凱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
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潘凱彥於民國(
下同)111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60,000元整,約定
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9月7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
以年息百分之7.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12月7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738,766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