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633號
PTDV,112,司促,2633,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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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3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方擴為
債 務 人 馮玉雲


鄧彩凰



一、債務人馮玉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零陸元
,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74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74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馮玉雲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彩凰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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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