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
債 權 人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謝依琳
羅曉韻即潘曉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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