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12號
PTDV,112,司促,2512,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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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童守源
債 務 人 陳榮恩


陳漢祥

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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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