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02號
PTDV,112,司促,2502,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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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潘博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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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