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7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九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
及其中:
㈠、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
㈡、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2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