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7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巴娥樂絲.拉嘎達妮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伍佰伍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肆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捌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3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