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許耀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