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29號
PTDV,112,司促,2329,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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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趙芸榛趙佩璇


董函楡即董佳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
中:
㈠、債務人趙芸榛趙佩璇、債務人董函楡即董佳芬連帶給付新
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趙芸榛趙佩璇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趙芸榛趙佩璇給付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伍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㈣、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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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