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賴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貳佰參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賴振榮於民國111年03
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8日
起至民國118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24日止累計507,625元正未
給付,其中462,570元為本金;44,839元為利息;216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賴振
榮於民國111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
國111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24日止累
計32,607元正未給付,其中29,642元為本金;2,926元為利
息;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3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2570元 賴振榮 自民國112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2 新臺幣29642元 賴振榮 自民國112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