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雅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雅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月29日止累計13,511元正未給付,其
中13,083元為消費款;42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3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12元 林雅芸 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7.3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971元 林雅芸 自民國112年0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