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82號
TCDV,105,勞訴,82,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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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吳佩珊
      黃雅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
被   告 新洪瑞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平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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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洪瑞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洪瑞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