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吳佩珊
黃雅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
被 告 新洪瑞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平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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