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08號
PTDV,112,司促,2108,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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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陳厚君陳秋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陳秋屏於民國83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8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3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22元及
違約金暨手續費51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
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
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
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⒍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
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相對人陳秋屏於民國83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9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4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18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1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
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⒍調閱
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1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298元 陳秋屏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9年3月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 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5% 002 新臺幣48262元 陳秋屏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9年4月1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週年利率 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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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