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54號
PTDV,112,司促,2054,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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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顏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顏惠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2年2月12日止累計40,320元正未給付,其中37,363元為
消費款;1,75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0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363元 顏惠雯 自民國112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8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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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