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04號
PTDV,112,司促,2004,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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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國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壹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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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