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002號
PTDV,112,司促,2002,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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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上列聲請人與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務人之姓名,並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
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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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