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債 務 人 蔣中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