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8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許峻即許家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家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參萬陸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家斌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