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72號
PTDV,112,司促,1772,2023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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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方虹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肆佰陸拾參元,及
其中壹仟肆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其中35,830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費用與專案補貼款
,惟債權人並未釋明與債務人間有上開門號之電信契約存在
。嗣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門號0000-00
0000有債務人簽名之服務申請書,聲請人已於112年3月8日
收受前項裁定,並陳報上開門號係由債務人申請將原門號00
00-000000、0000-000000換號而生,然其並未提出任何釋明
文件,有送達回證、債權人112年3月22日陳報狀及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 ,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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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