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方虹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有債務人簽名之服務申請書, 若為代理人申辦請一併提出委託書。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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