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72號
PTDV,112,司促,1772,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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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上列聲請人與方虹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門號0000-000000有債務人簽名之服務申請書,
若為代理人申辦請一併提出委託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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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