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志旺
上列聲請人與鍾任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自111年12月12日起算及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具狀更正請求利息為「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