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盧英萍、葉原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新臺幣249,040元,及得自民國112年1 月18日請求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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