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694號
PTDV,112,司促,1694,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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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盧英萍葉原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新臺幣249,040元,及得自民國112年1
月18日請求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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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