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62號
PTDV,112,司促,1462,2023030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上列聲請人與傅國峰許媚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傅國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臺幣(下同)①22,658元、②228,000元,及自民國①112年1月
19日、②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
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
傅國峰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媚媛負清償責任。」
三、請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