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竹田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財和
債 務 人 傅國峰
許媚媛
一、債務人傅國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參佰貳拾
捌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週年利率百
分之3.366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3.085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週年利率百分之3.
366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如對債務人傅國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許媚媛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