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60號
PTDV,112,司促,1260,2023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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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勇仁
債 務 人 謝鳴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7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7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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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