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 人 陳家麟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司促字第125
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對於司法 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 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 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第 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對支付命令之異議如有不 合法之情形,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
二、查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未 依法於異議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通 知異議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異議狀之簽名或蓋章 ,而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異議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 ,是其就本件支付命令所提出之異議自不合法,依上揭規定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