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2年度,1號
PTDV,112,事聲,1,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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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1號
異 議 人 新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枝蓮
相 對 人 陳玉琴
代 理 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
2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聲字第116號裁定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 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1年12月13日111年度司聲字第116號裁 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送 達後10日加計在途期間4日內之112年1月3日具狀聲明異議( 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 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前依鈞院108年度潮訴字第1號民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於鈞院109年度存字第40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擔保金新臺 幣(下同)6,032,000元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執行 ,經鈞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5402號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之給付票款事件訴訟,關於本金部分業經判決 確定在案,而利息部分則經二審廢棄後亦因不得上訴而確定 ,堪認本件假執行程序業經終結,嗣相對人並已自定20日之 期間催告異議人行使權利,惟異議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裁定命返還上 開擔保金等語。
三、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司執壬字第35402號強制 執行事件,於進行特別變價程序後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債 權人亦未到場聲明依法承受而拍賣終結在案,本案執行事件 本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惟



自本案拍賣程序終結迄今已逾二個月,迄今尚未撤回對該等 不動產查封登記,已造成異議人合法權益損失。揆諸前開說 明,債權人既未撤回假執行之執行程序,執行程序並未終結 ,異議人所受損害未能確定,是本件並無應供擔保原因消滅 或訴訟終結之情形,相對人聲請返還擔保金為無理由,原裁 定准予返還,實有違誤,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並聲明:原 裁定廢棄。
四、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 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著有明 文。
五、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本院108年度潮訴字第1號民事判 決(下稱系爭第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 96號民事判決暨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民事判決(下稱 系爭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存字第400號提存書、通知行 使權利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 卷宗查核無誤。又異議人迄今未就上開擔保金對相對人行 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為憑。從而,相對人聲請返 還擔保金,核無不合。
 ㈡、其次,異議人以執行標的物之不動產仍受查封為由認執行 程序既未終結,損害額無法確定為由,而認不應發還擔保 金。然上開109年度司執壬字第35402號執行程序,於特別 拍賣減價程序無人應買亦無債權人承受後,已依強制執行 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執行,而該等不動產則另為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3021號強制執行案件之標的物,故 仍受查封自屬當然,此與本件109年度司執壬字第35402號 執行程序是否終結或撤回無涉。
 ㈢、揆諸前開說明,即相對人既已於訴訟終結後依法催告異議 人行使權利,異議人以執行標的物仍受查封而誤認系爭執 行程序尚未終結,其所受損害無法確定,故本件並無應供 擔保原因消滅或訴訟終結之情形云云,即屬無據,自無可 取。
 ㈣、從而,原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 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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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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