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67號
TCDV,105,勞訴,167,2017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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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   告 侯若嘉 
訴訟代理人 詹隆德 
被   告 全統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鴻章 
訴訟代理人 吳信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2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分別陳報下列事項:一、原告部分:
■抻迣秦囓趕|卷一第19至80頁之打卡紀錄及門市排班表之取得 來源?卷一第70至80頁門市排班表中註記「休」、「必休」 是何意義?又依門市排班表顯示,門市有三位員工,每日最 多一人排休,每日是否至少需有二名員工在店內出勤?(如 是,則休息、用餐時間應可自由活動)又同一門市員工之休 息、用餐時間如何安排?
■佼秦囓D張基本工時為176 小時、184 小時之依據?又原告所 請求加班費之時薪是如何計算?
■坉鴔i請求勞退金提繳短少部分,請陳報按每月分列之被告公 司申報工資金額、原告實領工資總額、所屬表定級距範圍、 法定應提繳金額、實際提繳金額及其差額。
■禸抭Q證14所整理之原告特別休假請休表所示,為何原告之10 1 年特休為8 天、103 年特休為11天?為何原告於各年度僅 每月排休1 天?又為何除105 年於2 月份排休外,其餘年度 均無2 月份之排休?是否公司就此有特別規定?又關於特別 休假之日薪,係如何計算?
■■原告於何時知悉被告投保薪資以高薪低報? ■Х迣秦■106 年2 月21日民事準備書狀■邥珚■離職前六個月薪 資明細(見本院卷二第76頁)之出處及其證明,並比對說明 與被證六薪資單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57 頁)有何不同?二、被告部分:
■抻迣秦瓥Q告公司獎懲管理條例關於第1 章第6 條之文件。 ■佼Q告公司是否已依勞基法第84條之1 規定,將兩造對於工作 時間、例假、休假工作之約定,訂立書面報請當地主管機關 核備?
■妘Q告主張員工上班時間內一日有二次用餐及休息時間,合計



為1.5 小時,請陳明其依據及計算方法?被告公司之工作規 則就此有無明文規定?又依照本院卷一第151 頁背面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所載,被告於調解時自陳員工每工作4 小時,休 息0.5 小時,依此計算則工作8 小時應是休息1 小時,似非 1.5 小時。另有關被告公司之請假規定,是否有規定員工於 上班約束時間內,欲離開營業所者,須請假始可外出? ■伈Q告主張公司早已實施四週變形工時,請陳明究係於何時經 勞資會議決議採行四週變形工時,並證明實際上自何時起依 四週變形工時制度安排員工班表?及依四週變形工時制度計 薪?(按被告歷次書狀就此前後所述不一)
■■請陳報為何於103 年6 月前之每月約束總工作時間為250 小 時?其依據及計算方法?何以與98年1 月20日勞資協商會議 紀錄所載每月約束總工作時間為220 小時不同?103 年7 月 1 日讓原告簽立之「薪資調整同意書」內載「排班工時調整 為218 小時」,其218 小時之依據及計算方法為何?為何不 同以往?又103 年7 月1 日之218 小時工時,與被告所主張 :105 年起因正常工作時間修改每週工時為40小時,每月可 工作天數即為22天,每天正常工作時間8 小時再加上休息用 餐時間1.5 小時,再加上被告每月均發給原告一日之未休津 貼,故每月總工作時間合計為218.5 小時,被告要求原告在 每月工時未超過218 小時的部分,無加班費的請求等情(見 本院卷一第140 頁),有何不同?另上開各種工時之計算, 是否均經勞資協商會議討論決議?於何時開會決議?何者與 四週變形工時四週內正常工時為168 (84×2 )小時有所關 聯?超過218 小時得報加班費部分,其時薪是如何計算?另 所謂「每月均發給原告一日之『未休津貼』」,其發給之規 定及原因為何?
■Х邽伈秦■100 年6 月至103 年5 月之原告薪資單及100 年6 月1 日至102 年12月31日之原告打卡紀錄,並以表格整理臚 列原告自100 年6 月起至105 年6 月止之每月工資總額及實 際出勤時數。
■くQ告應提出具體計算方法,證明給付原告之薪資報酬,包含 基本工資加計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例假日、休假、特別休 假日工作工資之總和。
■襯抭Q證14所整理之原告特別休假請休表所示,為何原告之10 1 年特休為8 天、103 年特休為11天?為何原告於各年度僅 每月排休1 天?又為何除105 年於2 月份排休外,其餘年度 均無2 月份之排休?是否公司就此有特別規定?又關於特別 休假之日薪,係如何計算?
■躅迡N所陳報原告離職前六個月薪資明細之內容,比對說明與



被證六薪資單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57 頁)有何不同?並說 明「旅遊津貼」、「車資」發給之規定及其原因為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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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統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