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返還股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57號
PTDV,111,補,757,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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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陳章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西元等間代位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4,360 元。原告先前曾聲請調解,則本件裁
判費應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3,000 元,尚應補繳61,3
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鄭西元沈庭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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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