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85號
PTDV,111,簡上,85,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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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鄧阿英即陳春風承受訴訟人

陳鵬升陳春風承受訴訟人

陳寊伶陳春風承受訴訟人

陳淑惠陳春風承受訴訟人

陳千鈺陳春風承受訴訟人

葉陳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順天


上 訴 人 葉雅蕙

陳慶芳
郭蔡絨花
鄭福諒
葉牡丹

葉志
陳榮嘉
陳順宗
陳廷睿陳瑞晴

陳韋伶

陳韋利

陳順煌
葉明政
陳財源
陳潘水嬌
被 上訴 人 陳申茂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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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