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軍原交簡字,112年度,3號
PTDM,112,軍原交簡,3,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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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軍原交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天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軍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天賜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彭天賜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2至3行關於「富所遊戲休閒館」之 記載,應更正為「富匠遊戲休閒館」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按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 法規定追訴、處罰;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 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 ,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 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 法之罪。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 、軍事審判法第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時係現役軍 人,業據其於偵訊時供陳明確(見偵卷第7頁),並有國防 部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頁)。是以 被告本件犯行,屬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而被告行為時 係現役軍人,發覺亦在服役中,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向本 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應有審判權,合先敘明。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0.112,已逾法定標準值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 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 財產安全,本案復已發生交通事故,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 被告本次為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佐,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及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軍偵字第19號
  被   告 彭天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天賜前為現役軍人(已於民國111年12月7日退伍),於111 年11月12日22時許,在屏東縣○○鄉里○路00000號「富所遊戲 休閒館」與友人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酒後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1年11月13 日4時1分許,行經屏東縣竹田鄉富豐路與萬丹路交岔路口時 ,因不勝酒力,與郭明倫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發生交通事故,彭天賜因昏迷送醫救治,並於該日7時6分抽 血檢測,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12MG/DL(換算成血液酒精 濃度為百分之0.112),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天賜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及案發現場照片87張等附卷可 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檢察官 廖 偉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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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