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藝雲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藝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藝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於民國108年1月8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嗣經法 部於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8710號函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