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光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李志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