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6號
PTDM,112,單聲沒,16,202303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55號、109年度偵字第11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PUMA」商標之黑色側背包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宗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民國110年3月5日以 109年度偵字第115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 仿冒「PUMA」商標之黑色側背包1件,經鑑定結果屬未經商 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報告書、 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