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2年度,7號
PTDM,112,交重附民,7,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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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邱簡
邱俊傑
邱巧

邱慧靈
邱顯雅
被 告 黃冠樺


屏東縣大愛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邱秋華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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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