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23號
PTDM,111,聲,1323,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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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22號
111年度聲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黃○雯(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黃○麗(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林宇祥


選任辯護人 洪順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4
4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黃○雯甲○○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8第1項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黃○雯為本件被 害人BQ000-A111095(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 詳卷,下稱被害人)之直系血親、聲請人甲○○為本件被害人 之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均屬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聲請人 黃○雯、甲○○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 ,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 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為限制 行為能力人,得由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為之, 並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 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 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 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2項前 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14歲以 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嫌,現經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44 號案件審理中,被告被訴之罪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第1項所定之罪。又該案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聲請人黃○雯、甲○○分別以其為被害人之 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聲請訴訟參與,均符合前揭 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徵詢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其等均表示對聲請人黃○雯、甲○○



參與訴訟沒有意見等語在卷(本院侵訴卷第49頁)。本院斟 酌案件情節、聲請人黃○雯、甲○○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 之程度及聲請人黃○雯、甲○○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 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 之情形,故本件聲請人黃○雯、甲○○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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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