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29號
TCDV,105,勞訴,129,2017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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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明賢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群鑫精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慶國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新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萬13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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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鑫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